【國安法小知識】(EP05)若與本地法律有衝突 將優先採用《國安法》 黃汝榮:立法原意是尋求銜接兼容和互補

《港區國安法》第62條訂明,若本港法律規定與該法不一致,適用該法規定,意即《港區國安法》有凌駕性。退休法官黃汝榮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,在黎智英一案的判詞中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立法原意,是將《港區國安法》和特區的法律並行,尋求和特區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。他續指,不少港人心目並無「一國」,只有「一制」,中央制定《港區國安法》,就是將「一制」拉回正軌,貫徹「港人治港、高度自治」的方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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